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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软件工程分技术委员会软件质量测试工作组章程
2014年03月13日 12:00:00  来源:北京质检院 点击量:55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及有关标准化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软件测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简称“信标委”)软件工程分技术委员会软件质量测试工作组,对外英文名称为Software Quality  Testing Workgroup, 简称SQTW。本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研究、制定、推广与维护软件质量测试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其宗旨为:加快我国软件测试技术的发展,促进和保障其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标委和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软件质量测试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我国软件质量测试标准开发规划,构建标准化体系框架,提出软件质量测试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国家软件质量测试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负责软件测试标准的规划、申报、审查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组织软件质量测试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
第八条  为宣贯和实施相关标准应用提供指导和服务。对本专业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将其调查结果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承担ISO/IEC JTC1/SC7/WG6及相关联的WG4、WG26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ISO/IEC JTC1/SC7/WG6标准提案的表态,审查我国相关标准提案和国际相关标准的中文稿、组织翻译、研究和转化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开展与标准相关的学术活动,积极参加与ISO/IEC JTC1/SC7/WG6有关的国际活动。
第十条  做好与国内有关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技术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工作组由国内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观察员1人,委员若干。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工作组的顾问。
第十二条  委员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熟悉和热心软件质量测试技术标准化工作,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活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正副组长、秘书长和委员由有关部门推选产生,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观察员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指派。
第十四条 工作组组长负责工作组的全面工作。秘书长在工作组组长的领导下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该单位受国家信标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派工作人员。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每届工作组委员任期为5年。工作组在组长的领导下每隔五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组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工作组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或连续3年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工作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解聘该委员,并另行聘任其他人员接任。
第十八条  工作组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工作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通过。通讯成员人数不限。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工作组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软件质量测试标准工作的资助;
(2)  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交纳的经费;
(3)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秘书处所在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拨款;
(5)  其他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组会议等活动经费;
(2)  向委员和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  用于保障工作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研究、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软件工程分技术委员会
                       软件质量测试工作组
                          201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