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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91号
2015年07月28日 12:00:00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点击量:38732
 

各区县局、市稽查总队,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作部署,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抓好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质检执函﹝2015﹞30号)要求,加强我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生产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法定义务,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2015年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28日

 

 

2015年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范围

  我市M类(载客)汽车、N类(载货)汽车和O类(挂车)车辆整车及运输类改装车生产企业,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及安排

  (一)汽车生产企业自查(至8月12日)

  各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应于7月31日前将本方案送达企业,通知并指导企业自即日起对2013年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自查, 8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模板见附件1)交当地区县质监局。自查内容包括: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是否存在以低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冒充高排放标准发动机、违法改装的行为;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控制情况;对曾经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整改处置情况。

  2.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情况。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情况,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产品缺陷调查、处理及召回等情况。

  3.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情况。售后服务体系相关情况,用户对车辆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解决机制及近两年来处理投诉的情况。

  (二)开展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实地检查(8月-9月)

  市局组织认证机构、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成立技术保障组,配合相关区县局对辖区内整车生产企业和改装车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安排另行通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国家标准;

  2.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是否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警告标志、尾部标志板、侧面和后部防护装置,装备缓速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前轮盘式制动器、ABS防抱死等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加载紧急切断装置;

  3.货车和挂车是否存在超长、超宽、超高,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问题;

  4.是否存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机动车等问题;

  5.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零部件的问题;

  6.是否存在使用明令淘汰发动机或以低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冒充高排放标准发动机的弄虚作假问题;

  7.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配合区县局按照《2015年北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监测方案》(附件2)对整车企业安装使用的发动机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开展风险监测。

  (三)开展车用发动机(内燃机)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查(8月-9月)

  相关区县局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抓好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质检执函﹝2015﹞30号)要求,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是否存在发动机以低冒高的违法行为(用国Ⅰ、国Ⅱ、国Ⅲ发动机冒充国Ⅳ);

  2.是否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动机的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发动机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车用发动机的违法行为;

  5.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配合区县局按照《2015年北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附件3)对本市车用内燃机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四)开展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监测(8月-9月)

  由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以下简称:汽车质检中心)按照《2015年北京市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附件4)对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监测。

  (五)开展充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8月-9月)

  由汽车质检中心按照《2015年北京市车用充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附件5)对本市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三、工作要求

  汽车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各单位必须强化质量安全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履行职责,全力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一)各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切实履行各项产品质量义务,认真做好自查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监测工作。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自查的督导,在技术保障组的配合下,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市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状况和认证情况,填写《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6),更新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信息。专项检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检查中发现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查处;对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后仍继续出厂、销售以及不按照认证要求生产机动车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严查处。市稽查总队应指定专门科室参与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指导区县局开展稽查执法工作。

  (四)机动车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企业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本市行业规范发展。

  (六)汽车质检中心和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应严格依据抽查、监测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分析检验结果。

  (七)汽车质检中心应对每家车企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小结,同时要做好协调、组织专家等相关保障工作。

  (八)及时报送信息,准确掌握行动情况。各区县局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工作进展情况,9月24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汽车质检中心(邮箱:batc_scb_zb@126.com),汽车质检中心对专项检查的整体情况汇总、分析后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科技和认证监管处。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自查报告模板
2.2015年北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2015年北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4.2015年北京市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2015年北京市车用充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6.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7.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